轉知 : 有關115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團體保險」說明。
一.依據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115年8月31日國壽字第1150086239號函辦理。暨新北教衛環字第1151727854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具有下列身分者得由本局全額補助: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2)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
(3)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4)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者。
(5)離島地區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者。
三.爰依據10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學生(童)團體保險招標工作事宜第1次會議決議,掛號及診斷證明書費用不予理賠。
為有效運用保費支出,減少學生及家長因小額理賠額外支付診斷書費用及辦理申請過程中各式額外支應成本:
(1)106學年度起於保單條款第15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傷害門診保險金中納入被保險人需有自付額新臺幣500元之條款,惟為保障重症及經濟弱勢學童之權益,使其獲得健康及醫療照顧,順利就醫完成學業,如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具有下列身分者得由本局全額補助: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2)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
(3)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4)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者。
(5)離島地區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者。
三.爰依據10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學生(童)團體保險招標工作事宜第1次會議決議,掛號及診斷證明書費用不予理賠。
為有效運用保費支出,減少學生及家長因小額理賠額外支付診斷書費用及辦理申請過程中各式額外支應成本:
(1)106學年度起於保單條款第15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傷害門診保險金中納入被保險人需有自付額新臺幣500元之條款,惟為保障重症及經濟弱勢學童之權益,使其獲得健康及醫療照顧,順利就醫完成學業,如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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