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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團體保險」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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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10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學生(童)團體保險招標工作事宜第1次會議決議,掛號及診斷證明書費用不予理賠。
(二)106學年度起於保單條款第14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傷害門診保險金中納入被保險人需有自負額新臺幣500元之條款,惟為保障重症及經濟弱勢學童之權益,使其獲得健康及醫療照顧,順利就醫完成學業,如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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