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團體保險」內容及相關事宜。
一.依新北教衛環字第1150271398號暨依據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115年2月5日國壽字第1150021016號函辦理。
(1)依據10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學生(童)團體保險招標工作事宜第1次會議決議,掛號及診斷證明書費用不予理賠。
(2)106學年度起於保單條款第15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傷害門診保險金中納入被保險人需有自付額新臺幣500元之條款,惟為保障重症及經濟弱勢學童之權益,使其獲得健康及醫療照顧,順利就醫完成學業,如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3)114學年度於保單條款第三條保險範圍規定年齡滿65足歲(民國49年8月1日前出生)之學生,僅限因遭遇意外事故,致身故、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相關保險內容請查閱以下連結~
https://www.cathaylife.com.tw/cathaylife/student/products#
(1)依據10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學生(童)團體保險招標工作事宜第1次會議決議,掛號及診斷證明書費用不予理賠。
(2)106學年度起於保單條款第15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傷害門診保險金中納入被保險人需有自付額新臺幣500元之條款,惟為保障重症及經濟弱勢學童之權益,使其獲得健康及醫療照顧,順利就醫完成學業,如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3)114學年度於保單條款第三條保險範圍規定年齡滿65足歲(民國49年8月1日前出生)之學生,僅限因遭遇意外事故,致身故、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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